人們向法院起訴之前,需要遞交壹份起訴書,裏面的內容常常會涉及到專門的法律術語,例如債權債務糾紛中就會涉及到債務人和債權人。如果人們對於相關法律不是很熟悉,常常分的不是很清楚,那麽,欠錢的是債務人還是債權人呢?我為您解答。
壹、債權人
債權人也就是通常叫的債主,債主是指借出錢財收取利息的人即放債的人,是債的關系中有權利要求另壹方(債務人)為或不為壹定行為的當事人。 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如果債權人由於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 債權人還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為第三人的權利,其後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於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享有的請求撤銷這壹行為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國家。債的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壹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壹定行為的當事人。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壹定行為的義務。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權利強制執行是指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折抵債務,如果債務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就會暫不執行,壹旦發現債務人有可執行的財產,法院就會執行。如果債務人阻撓執行,法院可以對他采取強制措施。二、債務人
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 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民法典》第四百壹十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從上面的分析中大家都知道了欠錢的是債務人還是債權人了。欠債的人對借錢的人有還錢的義務,是債務人。借錢出去的人是債權人,債務人應該向債權人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