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二)購進貨物及有關應稅勞務的非正常損失;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盜、丟失、黴變等損失。
根據《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增值稅政策和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皖國稅函〔2008〕10號)第壹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因超過保質期、商品滯銷或被淘汰等原因報廢或低價出售庫存商品,不屬於非正常損失,不需要轉出進項稅額。
根據上述規定,對於報廢或低價物資的處置,不需要調出。
2.《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5號)第八條規定,企業資產損失根據其申報內容和要求,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形式。其中,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可按會計科目進行分類匯總,然後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並留存相關會計數據和稅務資料備查;屬於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提交申請報告,並附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納稅資料。
第九條規定,下列資產損失應當以清單申報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壹)企業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以公允價格出售、轉讓、變賣非貨幣性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存貨的正常損耗;
超過保質期報廢造成的損失屬於正常損失,可以通過清單申報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