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的固定資產入賬方法如下:
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是指接受捐贈的各種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物品。
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是壹種單方面的行為,這時往往無需花費成本。對這部分資產,常用的方法是以經過評估的公允價值作為入賬依據,也可以用捐贈方所提供的原始單據作為入賬依據
我國會計準則規定,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如果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證上表明的金額加上應當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其人賬價值
如果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可通過相同資產市場價格評估計價,或按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入賬,舊資產可在以上計價基礎上考慮新舊程度,以折余價值入賬。
接受捐贈固定資產的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確定的入賬價值)
貸:遞延稅款
資本公積
銀行存款(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允許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而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固定資產應該計提折舊。這樣就造成稅法與會計制度的不壹致,會計上必須用遞延稅款來調節。這與接受捐贈原材料等存貨會計處理及原因是壹樣的。
現舉例說明某企業接受捐贈固定資產壹臺,價值100萬元,假設規定按10年計提折舊,不考慮殘值和清理費用,所得稅稅率33%,當年年底會計利潤為1000萬元,企業除折舊以外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