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支票和空頭支票的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八十壹條規定:“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受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也就是說,支票是壹種票據,由出票人簽發給收款人,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其他經主管部門批準開辦此項業務的金融機構,如信用社等)。)在收到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支票時,立即無條件支付支票上記載的金額。支票上記載了三個基本當事人:簽發支票的“出票人”;支票票面收款人欄中記載的“收款人”;代表出票人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並支付支票金額的“付款人”。由於出票人通常將支票簽發給收款人,因此收款人多為“持票人”。我國《票據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票的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際發生的存款金額。出票人簽發的支票超過付款時付款人處實際存款額的,為空頭支票。
第二,開空頭支票的行政責任。我國《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簽發空白支票或者與其預留簽章不壹致的支票,目的不是為了騙取錢財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支付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簽發空頭支票的,中國人民銀行可處以空頭支票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此外,根據《票據結算辦法》第壹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銀行也可以取消多次開具空白支票的企業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