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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捐贈的固定資產進行會計分錄

接受捐贈固定資產的會計分錄:借:固定資產,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營業外收入-捐贈收入。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接受的捐贈應當直接作為收入記入“營業外收入”科目,並按項目進行明細核算。年終時並入會計利潤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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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是指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各類物品。接受固定資產捐贈是單方面行為,這時候往往沒有成本。對於這部分資產,常見的方法是以評估後的公允價值作為入賬依據,也可以使用捐贈人提供的原始憑證作為入賬依據。

根據我國會計準則,捐贈人提供相關憑據的,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憑據上註明的金額加上應繳納的相關稅費,作為其個人賬戶價值;捐贈人未能提供相關憑據的,可以通過對相同資產的市場價格評估進行估價,或者按照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進行核算,舊資產可以在上述估價的基礎上折余入賬。

會計核算,新制度保留了《關於印發的通知》(資[2000]005號)的規定,明確外商投資企業接受捐贈固定資產,那麽:企業應增設“待轉讓捐贈資產價值”科目,核算待轉讓捐贈固定資產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