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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是指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各類物品。接受固定資產捐贈是單方面行為,這時候往往沒有成本。對於這部分資產,常見的方法是以評估後的公允價值作為入賬依據,也可以使用捐贈人提供的原始憑證作為入賬依據。
根據我國會計準則,捐贈人提供相關憑據的,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憑據上註明的金額加上應繳納的相關稅費,作為其個人賬戶價值;捐贈人未能提供相關憑據的,可以通過對相同資產的市場價格評估進行估價,或者按照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進行核算,舊資產可以在上述估價的基礎上折余入賬。
會計核算,新制度保留了《關於印發的通知》(資[2000]005號)的規定,明確外商投資企業接受捐贈固定資產,那麽:企業應增設“待轉讓捐贈資產價值”科目,核算待轉讓捐贈固定資產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