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31日
各設區市地方稅務局,省局稽查局、直屬分局:
現將《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地方稅收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妳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地方稅收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進壹步規範全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地方稅收征管,堵塞漏洞,防止稅收流失,保障各項地方稅收及時足額入庫。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國家有關登記機關批準,依法註冊、登記成立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的,為實現會員***同意願,按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凡是從事生產經營以及非專門從事生產經營而有應稅收入的事業單位和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成立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均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7號令)辦理稅務登記和扣繳稅款登記。 在辦理稅務登記時,納稅人應向所在地地稅機關提供以下資料: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批準成立文件、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其他核準執業證件或證明;有關章程、合同、協議書;銀行帳號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 第四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凡取得符合地方各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中規定項目的生產經營收入(所得)和其他收入(所得)的,應當依法繳納地方各稅。 第五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按以下規定確認: 在我國境內提供《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 在我國境內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應納稅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凡屬財政部門向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統發工資的,由財政部門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未納入統發工資範圍內向個人支付與任職、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時,由支付單位將個人的這部分所得與財政部門發放的工資合並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並就應納稅額與財政部門已扣繳稅款的差額部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其他地方稅納稅義務人按各稅種的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地方各稅種計稅依據按以下規定執行: (壹)營業稅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二)企業所得稅計稅依據為應納稅所得額,即: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收入總額,減去按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允許扣除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後的余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收入總額-準予扣除的支出項目金額 應納稅收入總額=收入總額-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項目金額 除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外,其他壹切收入都應並入其應納稅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凡取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項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報主管地稅機關核實備案。未出具的,主管地稅機關不視其為免稅收入。 (三)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稅額。 (四)其它地方稅種的計稅依據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同稅收規定不壹致的,應當依照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 第八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對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支出項目和與免稅收入有關的支出項目應分別核算。確實難以劃分清楚的,經主管地稅機關審核同意,納稅人可采取分攤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確定。核算方法壹經確定,納稅年度中間不得變更。核算方法應報主管地稅機關備案。 分攤比例法是根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應納稅收入總額占該單位全部收入的比重作為分攤比例,分攤其全部支出中應當由納稅收入分攤的部分,並據以計算納稅所得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收入總額應分攤的成本、費用和損失額=支出總額×(應納稅收入總額÷收入總額) 對全部支出中應當由應納稅收入分攤的支出,壹部分能夠劃分清楚,另壹部分劃分不清的,可對劃分不清的部分按分攤比例法計算出的分攤比例,計算應納稅收入總額應分攤的支出項目金額。 第九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可按各地方稅收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相關稅收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具體事項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及省地稅局相關規定辦理。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如果以前年度有經營虧損,應將減免稅所得先用於彌補虧損,彌補後有結余的再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十條 各級主管地稅機關對納稅人報送的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進行認真審核,嚴格區分應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發現納稅人有計算錯誤或有漏項的,應及時通知納稅人進行調整補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報,同時及時按照要求將有關信息分戶錄入征管業務軟件。 凡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無論取得的收入是應稅收入還是免稅收入,無論經營的結果是盈利還是虧損,無論是否處於減免稅期間,都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按期、如實辦理納稅申報。主動向當地主管地稅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 扣繳義務人每月應當向主管地稅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等地稅機關要求報送的有關資料。 第十壹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納稅期限按以下規定執行: (壹)營業稅的納稅期限:以壹個月為壹期納稅,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 (二)所得稅的納稅期限: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期限:年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按月申報繳納;30萬元以下的,應按季申報繳納。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期限:由支付所得的單位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依照稅法規定按月代扣代繳稅款,並專項記載備查。 (三)其他地方各稅的納稅期限,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取得應稅經營性收入,應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領購並開具地稅有關專用發票。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