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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經濟管理辦法

1.財務收入管理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發包、租賃、投資和資產處置的集體收入,上級轉移支付資金,補貼補償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壹事壹議”資金,集體建設用地收入等。應及時入賬,以便收回所有應收款項。嚴禁公款私存或私設小金庫。要加強票據管理,防止“白條”入庫。要定期與開戶銀行核對賬目,定期盤點庫存現金,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2.財務費用管理日常費用按規定程序審批,重大費用實行民主程序。財務費用發生時,經辦人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註明用途並簽字(蓋章),報財務負責人批準並簽字(蓋章),並定期提交監督委員會集體審核。審核通過後,由監委會負責人簽字(蓋章),並由會計審核保管。財務流程完成後,要按照財務公開程序公開,接受全體成員監督。3、編制財務預決算年初應編制年度資金預算計劃,按民主程序形成決議並張榜公布;調整預算時,要嚴格執行相關程序。年度終了,應當及時進行決算,並向全體成員公布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結果。4.明確各財務管理崗位的職責和權限,實行賬戶和資金管理,支票和財務印章分開保管。按會計科目設置賬戶(賬簿),應尊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所有權和財產管理自主權,不得改變集體資金的性質。5、建立財務公開制度,應將財務活動及相關賬目,定期逐項向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年初公布財務收支計劃,每月或每季度公布收支情況,公布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等情況。年底的時候。

法律依據

《宜良縣村級集體經濟管理辦法》第壹條本辦法所稱村級集體經濟,是指在鄉鎮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在縣級直屬有關部門的指導下,以村(社區)為單位,成立村級集體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村級集體經濟公司)的集體經濟組織形式, 以村級集體資產運營為核心,以促進農戶和貧困戶發展為目的,同步實現集體經濟效益穩步增長。 第二條村級集體經濟公司由村民委員會設立並控股,以村級集體資產折資和上級財政安排的專項扶持資金作為註冊資本。村級黨組織書記原則上為公司董事長,村委會主任為公司總經理,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為公司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