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萬州、黔江、涪陵、渝中、大渡口區、江北、沙坪壩、九龍坡、南岸、北碚、渝北、巴南、長壽、江津區、合川、永川、南川、綦江、大足、璧山、銅梁、潼南。(二)梁平縣、城口縣、豐都縣、墊江縣、武隆縣、忠縣、開縣、雲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等15個縣(自治縣)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400元。最低工資條例第8條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壹條第(三)項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