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置全價是指在當時的生產技術和市場條件下,重新購建相同的固定資產所需的全部費用。全價值重置的特點是能真實反映固定資產的現值,但也會帶來壹系列復雜的問題,會計實務也比較復雜,不適合作為通用的計價依據。保險公司購買老舊固定資產或有存貨盈余固定資產時無法確定其原值,可以采用重置全價估值。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及其應用指南,固定資產的盤盈應作為以前差錯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而原來是作為當期損益的。新準則之所以將固定資產的盤盈作為前期差錯處理,是基於這些資產尤其是固定資產因企業無法控制的因素而出現盤盈的可能性極小甚至不可能的理論。如果這些資產是盈余的,那壹定是企業自身的“主觀”原因造成的,或者是以前會計期間低估或遺漏了這些資產等會計差錯造成的,所以應該按照以前的差錯進行更正。老標準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直接影響凈利潤。新準則通過調整以前年度損益來調整未分配利潤,使企業的報表更加透明,這也可以在壹定程度上控制人為中介利潤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