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8年6月65438+10月1,企業所得稅變為如下:
(參見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12號令》)。
1.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計算企業所得稅:(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其中壹個不符合的,不屬於小型微利企業)
(壹)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萬元。
二、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按25%計算。
3.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分別在當地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不需要像以前壹樣在當地季度匯算清繳,特殊行業除外。
總機構根據各分支機構上壹年度的營業收入、員工工資和總資產(上壹年度為6月至6月,上壹年度為7月至2月)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享的所得稅比例,三者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計算公式如下:
分支機構的分成比例= 0.35×(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所有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分支機構工資總額之和/所有分支機構工資總額)+0.30×(分支機構總資產之和/所有分支機構總資產)。具體政策如下:
關於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申報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自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施行,所有納稅人從第壹季度起按新稅法規定進行納稅申報。現將有關申報問題明確如下:
1.從壹季度開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2008〕44號),將推出新的納稅申報表。
2.納稅人應根據會計利潤總額計算當期應繳納的所得稅,提前申報時不必增加或減少納稅額,在年度納稅申報表中申報時增加或減少納稅額即可。
三、納稅人用本年收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應在年度納稅申報表中予以彌補,不能在提前申報時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四、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預售收入按要求填表,即根據本期取得的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填入第4行“利潤總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總局規定之前,暫按原規定執行利潤率。
5.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據實預繳條件的納稅人(最近壹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在預繳申報時減按20%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在填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時,應按25%的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第4行‘利潤總額’與5%的乘積暫填在第7行‘所得稅減免稅’。企業不符合上年度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本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不執行本規定。
納稅年度結束後,應當根據企業當年的相關指標確定,並按照適用的稅率進行匯算清繳。
六、實行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如果上壹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本年度提前申報暫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結束後,根據企業相關指標,並按照適用稅率征收)。納稅人填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時,應納所得稅額按25%的稅率計算,減征的5%的所得稅在13行'所得稅減征'欄填報。
7.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未限制或禁止的行業,且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1)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萬元。
從業人員按企業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從業人數是納稅年度內與企業形成勞動關系的平均或相對固定的從業人數。用工單位的職工人數應包括勞務派遣單位長期向用工單位派遣的勞動者。
總資產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總資產平均計算。
壹個企業實際經營涉及多個行業的,參照其他企業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執行。
八、2008年65438+10月1已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在按照新稅法有關規定重新認定前,暫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享受新稅法中其他優惠政策和國務院規定的過渡性優惠政策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九、總支提前申報。
(壹)總機構在我市大連市以外設立營業機構和不具有法人資格場所的納稅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合並納稅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的規定,認定為合並納稅人。對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應在4月7日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的要求,計算確定各分支機構第壹季度應納稅額比例,填寫《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綜合業務部。經稅務機關核實後,企業在季度申報時,由總機構填寫《企業所得稅(A類)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第1行至第9行和第18行至第20行。
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人分支機構分配表中總機構的收入總額、工資總額、資產總額,應填報為各分支機構收入總額、工資總額、資產總額的合計數。
稅收分配方法的計算公式
總機構根據各分支機構上壹年度的營業收入、員工工資和總資產(上壹年度為6月至6月,上壹年度為7月至2月)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享的所得稅比例,三者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計算公式如下:
分支機構的配置比例= 0.35×(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分支機構工資總額之和/各分支機構工資總額)+0.30×(分支機構總資產之和/各分支機構總資產)。
上述公式中的分支機構僅指需要當場預付的分支機構。壹旦按照上述方法確定稅收分成比例,當年不再調整。
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說明第二條“分支機構分配比例”第10項計算公式根據上述規定修改,自動計算申報系統中三個因素的權重。
(二)所屬分支機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要求,於4月10前報送總機構下發的《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企業分配表》(主管稅務機關蓋章並抄送),並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三)居民企業及其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均位於大連市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均位於大連市),其企業所得稅暫由總機構計算並向總機構所在地國稅機關申報,分支機構不得在第壹季度申報納稅。
(4)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在大連的除外)應在季度預繳申報前到主管稅務機關維護相關信息。只有維護好相關信息後,才能準確進行提前還款申報。請向主管稅務機關咨詢信息維護程序。
十、執行國發〔2007〕39號文件關於企業所得稅過渡性優惠政策季度預繳要求。
新個稅法實施前,已被認定為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並開始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待遇的企業,可在2008年季度預繳時計算定期減免稅金額,在《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7行“所得稅減免稅”項目下申報;
新個稅法實施前,因未獲利尚未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但符合國辦發〔2007〕39號文件規定的享受過渡性優惠政策條件的,優惠期從2008年起計算。2008年季度有盈利的,企業應填寫《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紙質申請表》,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之後,企業可以計算定期減免稅的金額,填寫在《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7行“所得稅減免”項目下。
上述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辦理相應的減免稅審批手續;不符合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定期減免稅條件的,按當年適用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十壹、關於企業所得稅減免的審批。
鑒於新個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缺乏可操作性,2008年所有涉及企業所得稅減免的項目,除減免過渡期稅收優惠和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可按季填報外,其他企業所得稅減免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壹審批。
十二、關於母公司稅收問題。
對於2007年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文件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規定之前,從2008年第壹季度起,按照稅法規定就地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