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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移存、提取業務的會計制度及核算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二章 會計科目壹、記帳憑證

現匯會計核算憑證的格式分為基本憑證和特定憑證兩種。特定憑證是指根據某項業務需要制定的專用憑證。各種專用憑證的種類,已在有關業務核算中規定。基本憑證是根據有關業務的原始憑證及業務事實自行編制,並憑以記帳的傳票。

記帳憑證包括以下幾種:

現金付出傳票、現金收入傳票、轉帳借方傳票、轉帳貸方傳票、特種轉帳借方傳票、特種轉帳貸方傳票、外匯買賣借方傳票、外匯買賣貸方傳票、表外科目收入傳票、表外科目付出傳票。

1.傳票填制

正確填制傳票,是保證會計核算工作質量的重要條件,在填制傳票時,須切實做到內容完整、數字準確、字跡清晰。用外來憑證代替傳票時,須具備傳票的基本內容。傳票的基本內容為:日期、科目及對方科目、借貸方向、傳票編號、戶名及帳號、幣別、金額、摘要及有關業務編號、起息日期、附件張數、制票及復核簽章。

2.傳票編號

傳票是記帳的依據,為防止丟失,須采取編號辦法,傳票編號壹般分為總號和分號,分號由各業務部門按交易先後編列,每筆業務按每種貨幣編列,每套傳票不論張數多少,均編列在壹個號碼內(如傳票為4張,編到第15號,則編號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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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15---),分部門的分號以每個部門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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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同的英文字頭加以區別,在編號時以銷號單控制分號及張數,每日營業終了,各部門編制的傳票均集中交會計綜合核算部門統壹編制總號。

3.傳票的裝訂和保管

傳票應及時裝訂,首先按每種貨幣的科目代號順序排列,每個科目傳票應按借方在前、貸方在後依次排列,科目日結單放在各科目前面,傳票排列後編列總號,當天分號傳票張數應與總號傳票張數核對壹致。傳票裝訂時應加封面封底,封面上填明傳票日期、號碼、張數、冊數、貨幣等。裝訂成冊後在結線處用紙加封,由裝訂人員加蓋騎縫章。封面上應由主管人員及裝訂人員蓋章。裝訂成冊後的傳票應由專人登記、保管,並不得隨意拆開,如特殊原因需拆開時,應由主管人員批準,傳票保管期限參照有關部門規定。二、帳務核算

帳務核算分明細核算和綜合核算兩個系統,明細核算是由各種分戶帳、登記簿、卡片帳、余額表組成;綜合核算是由總帳、科目日結單、日計表組成。前者按帳戶核算,反映各帳戶各種資金的來源與運用情況;後者按科目核算,反映各種業務各類資金的增減變化情況。兩個系統的帳簿,都必須根據同壹憑證分別進行核算,它們是互相聯系、互相制約的,明細核算與綜合核算的數字必須相符。

1.明細核算

(1)分戶帳是明細核算的主要形式,是各科目的詳細記錄,也是同國外銀行及國內單位對帳的依據,必須分貨幣、按帳戶立戶,並連續記載,以具體反映各個帳戶的資金活動情況。

(2)分戶帳格式有借、貸、余額三欄。為適用於銷帳,格式還包括起息日和銷帳日欄,如為計息戶則設天數和積數欄。分戶帳記載方法: 

帳頁上首按規定填記有關事項(如科目、戶名、帳號、貨幣、利率、期限、額度等)。

記帳時必須切實核對戶名、帳號、幣別、業務內容等,防止串戶。

所有記帳傳票應分別於當日逐筆記載分戶帳,並隨時結出余額。

應收暫付及應付暫收科目的卡片帳,可按業務先後分類,分貨幣、分帳戶排列,銷帳後,卡片帳定期裝訂。

2.綜合核算

(1)總帳是綜合核算和明細核算相互核對和統馭明細帳的主要工具,是各科目的總括記錄,也是編制日計表、業務狀況表的依據。

(2)總帳按貨幣、按科目設立,總帳發生額應於每日營業終了,根據各個科目日結單的借、貸方發生額的合計數分別填記,其余額應根據本科目的上日余額加減本日發生額求出本日余額。對於借貸方雙方反映的往來科目,其總帳上的本日余額應根據該科目各分戶帳,分別借方或貸方余額加計總數填記,不得軋差反映。並將上日余額軋差加減本日發生額,與本日余額的差額核對。每月終了,應加記本月的借貸方發生額和本年累計發生額。

(3)科目日結單是監督明細帳的發生額、軋平當日帳務的重要工具,必須根據傳票直接產生,由綜合會計人員直接填制。每日營業終了,應按同壹科目的傳票各自加計總數填入科目日結單有關欄,並註明傳票張數。全部科目日結單相加、借貸方合計數必須平衡。

(4)日計表是軋平全部帳戶和全面反映當日業務、財務活動的主要報表。日計表應分貨幣每日編制(如業務量不大,可每5天或每旬編制),日計表發生額應根據科目日結單各科目的借貸方發生額填制,余額應根據上日余額加減本日借貸方發生額求出本日余額填入。日計表的借貸方發生額合計數及借貸方余額合計數應各自平衡。

(5)帳務核對:

總帳發生額和該科目下各分戶帳發生額總數進行核對;總帳余額應與分戶帳余額進行核對。

卡片帳的分戶帳,其各科目余額應與總帳核對。

3.外匯買賣核算

外匯買賣科目是實行外匯分帳制壹個特定科目,它在帳務中起聯系和平衡作用。當買入外匯時,該科目的外匯金額反映在貸方,相應的人民幣反映在該科目的借方;賣出外匯時,該科目的外幣金額反映在該科目的借方,相應的人民幣反映在該科目的貸方。在填制傳票、構成分錄、記載帳簿時均應完整地加以反映。 

(1)外匯買賣科目傳票系二聯套寫傳票構成,壹聯是人民幣外匯買賣傳票,壹聯是外幣外匯買賣傳票,這兩聯傳票必須當天與對方有關科目轉帳,不得只轉壹方。在計算外匯買賣損益或差價收入時可使用普通轉帳傳票。

(2)外匯買賣科目帳是壹種特種格式的帳簿,它把人民幣金額和外幣金額分別記在壹張帳頁上。在記帳時,因外幣及人民幣外匯買賣科目傳票系套寫格式,每張傳票上都有外幣和人民幣金額,可以只憑外幣外匯買賣科目傳票記帳,但應註意外幣及人民幣發生額的借貸方需正確記帳,並分別按外幣及人民幣結出余額。

(3)外匯買賣科目總帳

各種外匯及人民幣應分開填記,外幣的外匯買賣科目總帳應於每日營業終了,根據各個貨幣的外匯買賣科目日結單借貸方發生額填記,然後根據其上日余額,加減本日發生額,求出本日余額;人民幣外匯買賣科目總帳,比照外幣外匯買賣總帳辦法辦理。

(4)因業務需要按國際市場匯價進行套匯時,原則上應通過人民幣核算。即對收、付的兩種外幣,均按國家規定的買入和賣出牌價折算成人民幣,填制兩套外匯買賣傳票,這兩張人民幣外匯買賣傳票的差額,即為外匯買賣收益傳票,進行轉帳。兩種外幣間套匯,為便於分析套匯盈虧和簡化核算手續,可以用美元作本位幣進行核算。美元以外的兩種貨幣套匯時,均通過美元進行核算,即按買入和賣出價進行套算。套匯後的差額,以外匯買賣損益出帳。

為了分別於國家外匯買賣,對本局自營的外匯買賣應另設立自營外匯買賣科目進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