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條件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總股本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比例為10%以上;公司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無虛假記錄。
生產報告
申請材料的制作
股份公司成立並運營滿壹年後,經當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受理符合要求的,可以制作正式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由主承銷商和中介機構制作,然後由主承銷商匯總並出具保薦書。最後由主承銷商完成核芯,並將申請材料提交中國證監會審核。
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報告和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將為招股說明書的相關內容提供法律和專業依據。
批準發行
中國證監會根據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意見,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核準的,應當出具核準公開發行的文件。不予批準的,應當出具書面意見,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中國證監會從受理申請文件到作出決定的時限為3個月。
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企業,可以自收到中國證監會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提出復議申請。中國證監會收到復議申請後,應當在60日內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