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對規範性文件的理解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廣義的規範性文件壹般是指國家機關和其他組織制定的屬於法律範疇的立法性文件(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和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狹義的規範性文件壹般是指法律範圍之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這類非立法性文件是由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多個主體制定的。
國家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的行為,在法律上稱為抽象行政行為。由於此類行政規範性文件數量多、覆蓋面廣,是行政權力和行政強制力的體現,直接關系到公眾的利益、社會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日益受到公眾的關註;對抽象行政行為的法律監督也在逐步加強。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七條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被認為違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同時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對該文件進行審查。此外,國家法律對行政規範性文件的權威性也在逐步被嚴格規範。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規定,除法律規範外,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