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計稅依據為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的全部收入扣除各種成本、費用、稅金、損失等。,且支出後的凈收入不等於企業實現的會計利潤;
2.應稅收入的計算很復雜。企業所得稅是以凈收入為基礎的,所以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需要涉及壹定時期內成本費用的歸集和分配。由於政府往往將所得稅作為調節國民收入分配、實施經濟社會政策的重要工具,為了區別對待納稅人的不同收入項目,需要通過不計算項目的方式將部分收入排除在應稅收入之外。由於以上兩個原因,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程序較為復雜;
3.稅收以能力和負擔能力原則為基礎。企業所得稅以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為計稅依據,實行負擔能力原則,即收入多、負擔能力大者多納稅;收入少,負擔能力差,稅收少;沒有收入,沒有負擔能力,沒有稅收。這種將所得稅負擔與納稅人收入掛鉤的方法便於體現稅收公平的基本原則;
4、實行按年征收、分期管理的辦法。通常以年度為單位進行計算和計量,通過利潤收入綜合反映企業的經營業績。因此,企業所得稅以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基數,按月或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與會計年度和會計期間保持壹致,有利於稅收征管和企業會計期間的壹致性。
企業所得稅規定如下:
1,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根據新的所得稅法,法定稅率為25%,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壹樣。國家需要優先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15%,小型微利企業20%,非居民企業20%。
綜上所述,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壹種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以合理方式進行納稅調整:
(壹)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無正當理由減少個人或其關聯方應納稅額的;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企業,或者在居民個人控制的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設立的企業,沒有合理的經營需要,不分配或者減少分配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
(三)個人通過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其他安排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進行納稅調整,需要補稅的,應當補稅,並依法收取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