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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銷什麽時候確認收入

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1.會計制度和稅法所指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僅指支付手續費委托代銷商品方式委托代銷商品分為支付手續費和視同買斷兩種方式。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是受托方根據所代銷的商品數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的銷售方式。受托方嚴格按照委托方規定的價格銷售商品,只收取手續費。代銷商品發出後,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受托方將代銷商品銷售後按照已售出商品的數量、金額向供貨方結算,未售出的部分商品的所有權仍屬委托方。

2.委托代銷是指商品所有者委托另壹企業銷售其商品的活動。委托另壹企業代銷商品的商品所有者或企業稱為委托人,接受代銷商品的企業稱為委托人。可見,從經濟法律角度看,委托代銷是壹種委托和代理的關系。 在委托代銷業務中,委托人發運商品時,盡管已將商品交付給了受托人,但其所有權並未轉讓,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並沒有轉移,改變的只是存貨的存放地點。所以,委托方企業仍然要設置“委托代銷商品”科目核算其發出的委托代銷商品。而受托方企業則設置“受托代銷商品”科目來核算代銷或寄銷的商品。

法律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在向客戶轉讓商品前是否擁有對該商品的控制權,來判斷其從事交易時的身份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企業在向客戶轉讓商品前能夠控制該商品的,該企業為主要責任人,應當按照已收或應收對價總額確認收入;否則,該企業為代理人,應當按照預期有權收取的傭金或手續費的金額確認收入,該金額應當按照已收或應收對價總額扣除應支付給其他相關方的價款後的凈額,或者按照既定的傭金金額或比例等確定。

企業向客戶轉讓商品前能夠控制該商品的情形包括:

(壹)企業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資產控制權後,再轉讓給客戶。

(二)企業能夠主導第三方代表本企業向客戶提供服務。

(三)企業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權後,通過提供重大的服務將該商品與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組合產出轉讓給客戶。

在具體判斷向客戶轉讓商品前是否擁有對該商品的控制權時,企業不應僅局限於合同的法律形式,而應當綜合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這些事實和情況包括:

(壹)企業承擔向客戶轉讓商品的主要責任。

(二)企業在轉讓商品之前或之後承擔了該商品的存貨風險。

(三)企業有權自主決定所交易商品的價格。

(四)其他相關事實和情況。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幹問題的通知》

符合上款收入確認條件,采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

1.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