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06 年2 月15 日財政部令第33 號公布,2014 年7 月23 日財政部令第76 號修改)
第六條 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前提。
第七條 企業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於壹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