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提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的會計分錄
累積時間:
借:稅和附加費
貸款:應交稅費-房產稅
應交稅費-土地使用稅
上交時:
借:應交稅費-財產稅
應交稅費-土地使用稅
貸款:銀行存款
什麽是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指國家對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其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按照規定的稅額征收的壹種稅。開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有利於通過經濟手段加強土地管理,變土地無償使用為有償使用,促進合理節約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利於適當調節不同地區、不同地段之間的土地定級收益,促進企業加強經濟核算,理順國家與土地使用者之間的分配關系。
什麽是房產稅?
房產稅屬於財產稅中的特殊財產稅,其征稅對象僅為房屋;征收範圍限於城鎮經營性用房;不同的房屋經營使用方式規定了征稅方式。對於自用房屋,按照房產稅殘值征稅,對於出租房屋,按照租金收入征稅。
財產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帝子[1986]008號)第十九條規定:
納稅人建造的房屋,從建成的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納稅人委托建築企業建造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的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征收房產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規定:
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從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起征收。
購買存量房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從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變更並由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核發權屬證書的次月起征收。
出租、出借房地產的,從交付出租、出借房地產的次月起,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出租或出借本企業自建的商品房,從房屋使用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征收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