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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費用的構成

R&D費用也是R&D費用。中國會計和稅法的規定與國際會計準則關於R&D費用的規定不完全壹致,包括內容。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13條規定“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自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4條、第9條規定之日起至達到預定用途時止的支出總額,但不調整以前期間已經支出的支出”。實質上,我國財政部門在會計準則中已經明確規定“內部研究開發項目在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而“內部研究開發項目在開發階段的支出,在能夠證明下列情況時,應當確認為無形資產:1。從技術上講,完成無形資產以便使用或出售是可行的。2.有意完成該無形資產並使用或出售。3.無形資產將產生未來經濟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夠證明使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存在於市場中或者該無形資產本身存在於市場中;當無形資產要在內部使用時,應證明其有用性。4.有足夠的技術、財務和其他資源支持該無形資產的開發,並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5.歸屬於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如果無法區分研究階段的研發支出和開發階段的研發支出,則應全部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

可以看出,我國會計準則委員會對R&D費用的構成並沒有明確說明包括哪些內容,但標明了R&D費用歸集的期間。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制定的《國際會計準則第9號——研究開發費用》規定,研究開發活動的成本包括以下項目:“1。薪金、工資和其他人事費用。2.材料成本和消耗的勞動力。3.設備和設施折舊。4.制造成本的合理分配。5.其他費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