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關於修訂印發及其實施辦法》(財稅[2000]11號)的規定,報名條件中規定的會計工作年限截止時間為考試報名當年年底前。
(1)根據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因此,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實施後,無證上崗屬於違法行為,不能視為合法的會計工作經歷。
(二)計算會計從業年限的起始時間為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並從事會計工作,按照規定到本單位或者其所屬部門、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登記。
(3)根據財政部2000年6月65438+10月21日《關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中教育和會計工作年限的通知》(財稅[2000]16號),對會計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報考人員獲得所需教育前後的會計工作年限之和。因此,有效會計工作年限可以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