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期末賬面價值便是其在該時點上的公允價值,與前次賬面價值之間的差異,即公允價值變動金額需要計入當期損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通知中明確規定在計稅時,持有期間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不予 考慮,只有在實際處置時,所取得的價款在扣除其歷史成本後的差額才計入處置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可見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計稅基礎仍為其歷史成本。
擴展資料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用法如下:
(壹)本科目核算企業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和以公允模式進行後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負債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主要賬務處理
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貸記本科目;公允價值低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通知中明確規定在計稅時,持有期間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不予 考慮,只有在實際處置時,所取得的價款在扣除其歷史成本後的差額才計入處置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可見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計稅基礎仍為其歷史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