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證券類公司
1.經營下列業務的證券類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且為實收資本
(1)證券經紀;
(2)證券投資咨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法第127條)
2、經營下列任壹業務的證券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且為實收資本;經營兩項以上的證券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且為實收資本:
(1)證券承銷與保薦;
(2)證券自營;
(3)證券資產管理;
(4)其他證券業務。(證券法第127條)
3、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億元。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第65條)
4、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最低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0萬元。(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6條)
二、基金類公司
1、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註冊限額為1億元,且為實收資本。(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
2、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實收資本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且為實收資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第9條第2項)
3、社保基金托管人應收資本不少於80億元人民幣。(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第18條第2項)
三、信托公司
1、信托投資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為3億元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註冊資本為實收貨幣資本。(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10條)
2、期貨經紀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