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作為審計中壹種常見的程序和方法,包括詢問和確認。常見的是會計在年終審計時需要向銀行索要賬戶余額。如果是這樣的話,銀行當然會按照銀行的實際賬戶余額來開具,有的銀行還會收取確認函蓋章的費用。
調查程序應該適當。註冊會計師寫好問詢函並交給被審計單位蓋章後,要親自將問詢函寄出,不能交給客戶,並對客戶回函的可靠性進行評估,不能馬虎。
確認函的分類:
1.銀行查詢函:向被審計單位的存款銀行和借款銀行發出的查詢函,查詢被審計單位在特定日期(壹般為資產負債表日,下同)的銀行存款余額、存在情況和所有權,以及貸款的余額、完整性和估值。
壹份完整的銀行詢價函壹般包括:存款、貸款、銷戶、委托存款、委托貸款、擔保、承兌匯票、貼現票據、托收票據、信用證、外匯合同、存管證券等重要事項。
2.企業確認函:在特定日期向被審計單位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發出的確認被審計單位債權或債務存在、權利或義務的信函。企業的確認函通常包括雙方截至特定日期的往來賬戶余額。
3.律師確認函:發送給為被審計人假肢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的確認函,用於查詢是否有未決訴訟及其在特定日期對被審計人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律師費的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