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或有事項符合預計負債的確認條件時,
借:銷售費用等
貸:預付負債
2、清償時,
借:預付負債
貸:銀行存款等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財政部財會[2006]18 號)
“2801 預計負債”核算企業確認的對外提供擔保、未決訴訟、產品質量保證、重組義務、虧損性合同等預計負債。預計負債的主要賬務處理:
1、企業由對外提供擔保、未決訴訟、重組義務產生的預計負債,應按確定的金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2、由產品質量保證產生的預計負債,應按確定的金額,借記“銷售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3、由資產棄置義務產生的預計負債,應按確定的金額,借記“固定資產”或“油氣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在固定資產或油氣資產的使用壽命內,按計算確定各期應負擔的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4、實際清償或沖減的預計負債,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企業會計準則第13 號——或有事項》(財政部財會[2006]3 號)
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壹)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
(二)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三)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