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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的第四章 繼續教育的內容與形式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計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技能訓練和職業道德等。

(壹)會計理論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基礎理論和應用理論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用理論指導實踐的能力;

(二)政策法規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法規制度及其他相關法規制度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依法理財的能力;

(三)業務知識培訓和技能訓練,重點加強履行崗位職責所必備的專業知識和經營管理、內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的實際工作能力和業務技能;

(四)職業道德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職業道德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水平。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訓為主。在職自學是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重要補充。

會計人員可以自願選擇參加財政會計主管部門認可的接受培訓的形式:

(壹)參加在財政會計主管部門備案並予以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會計培訓;

(二)參加財政會計主管部門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和會計培訓;

(三)參加會計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會計類脫產培訓;

(四)參加會計、審計、統計、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稅務師考試;

(五)財政會計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 鼓勵會計人員參加在職自學。在職自學形式包括:

(壹)參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會計、審計、財務管理、理財學、會計電算化、註冊會計師專門化、會計碩士專業學位(MPAcc)等國家承認的相關專業學歷教育;

(二)獨立完成通過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財政部門或會計學術團體認可的會計類研究課題或在省級以上(含省級)經濟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

(三)系統地接受會計業務相關的遠程教育和網上培訓;

(四)其他在職自學形式。

會計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對會計人員在職自學提出要求,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備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教學場所和設施;

(二)擁有與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力量;

(三)能夠完成所承擔的培訓任務,保證培訓質量。 財政會計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繼續教育機構的管理。

(壹)開展會計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的單位,須向屬地財政會計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財政會計主管部門對培訓單位的辦學資格、辦學條件、師資力量、培訓內容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定,確認是否符合繼續教育機構條件。繼續教育機構要履行相應的責任,並自覺接受財政會計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二)財政會計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定期公布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名稱等相關信息。

(三)財政會計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的日常指導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繼續教育機構是否按統壹規劃進行培訓。

(四)各設區市財政會計主管部門應對本轄區繼續教育機構進行定期匯總,於每年12月31日前上報省財政廳會計處。 從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師資,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紮實的專業知識基礎,有壹定的實際工作經驗,掌握現代教育培訓理論和方法,具備勝任教學、科研工作的能力。

(壹)承擔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任務的教學人員,壹般應具備教授職稱、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者為具備相應水平的專家。

(二)承擔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任務的教學人員,壹般應具備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職稱、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者為具備相應水平的專家。

(三)承擔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任務的教學人員,壹般應具備講師以上(含講師)職稱、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或者為具備相應水平的專家。 參加繼續教育的會計人員自願選擇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會計人員強行推銷、搭售培訓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