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披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不得披露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公開義務人提供依法需要公開而未公開的信息。
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在境內外公開發行和交易的,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第十三條
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完成並披露,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完成並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