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發票上註明稅額的60%
——待抵扣進項稅額 發票上註明稅額的40%
貸:銀行存款等
二、說明
1、辦公樓和國庫屬於不動產,應通過“固定資產”科目核算。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資產: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使用壽命超過壹個會計年度。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等。建築物,包括住宅、商業營業用房、辦公樓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進行其他活動的建造物。構築物,包括道路、橋梁、隧道、水壩等建造物。
2、企業購入的固定資產,應按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於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作為固定資產成本,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後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壹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於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4、財政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中規定,購進不動產或不動產在建工程按規定進項稅額分年抵扣的賬務處理:按取得成本,借記“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科目,按當期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以後期間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待以後期間允許抵扣時,按允許抵扣的金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