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是壹個負有監督責任的職位,他要承擔的責任是:行使職權、履行義務、維護公司利益、在公司權益受到侵害時恢復或補償公司權益、對公司忠誠勤勉。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五十四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