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為2070元,用人單位必須向員工支付高於此工資的工資;
2.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為20元。用人單位招用小時工時,應當按照每小時20元以上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以下因素:
(壹)勞動者本人和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2)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3)勞動生產率;
(4)就業狀況;
(5)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