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
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會計法》第四十四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