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保護本企業的知識產權,加強知識產權管理,鼓勵發明創造,根據《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決定》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權利,主要包括:
(1)專利權:主要包括新物質、新材料、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配方和新設計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專利許可權等。
(2)商標權:本企業擁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三)著作權: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樣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地圖、攝影、錄音錄像等作品的著作權。,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造的,由本單位負責;在企業提供資金或者材料的條件下,組織創作的作品享有的著作權。
(4)商業秘密(包括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主要是不為公眾所知、僅由企業所有的有關管理、工程、設計、營銷、租賃和服務的信息。
(五)其他單位委托給企業的科研任務和有保密義務的科技成果權。
(六)本企業進口的專利、商標、作品、計算機軟件等知識產權。
(七)反不正當競爭法賦予的商號、域名、網絡地址專用權等權利。
第三條企業各級領導和部門應當采取切實措施,加強對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的管理,增強員工依法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維護企業無形資產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企業知識產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本企業(含總部、分公司、地方分公司,下同)所有員工(含企業各級領導、無固定期限員工、合同制員工、臨時工,下同),或來本企業實習、學習、深造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員,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企業應成立知識產權領導小組,由董事長、總經理、主管副總經理及總經理辦公室、技術開發部、法律部、人力資源部、市場部、客服部、保衛處、財務部負責人組成,董事長擔任領導小組組長。知識產權領導小組是本企業的知識產權領導機構,負責本企業知識產權的宏觀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本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發展戰略和規章制度;
(二)審查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有關措施、工作計劃和方案;
(三)對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的工作實施指導、檢查和監督;
(四)規劃和處理與企業知識產權相關的糾紛,保護企業知識產權;
(五)其他相關知識產權領導、管理和協調工作。
第六條企業應在技術開發部(或法律部)設立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主管技術開發部(或法律部)的副總經理兼任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主任。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是知識產權領導小組的下屬機構,負責知識產權的歸口管理,處理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日常事務。其主要職責是:
(壹)起草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相關措施、工作規劃和計劃,組織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研究;
(二)宣傳和普及知識產權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措施;
(三)審核企業各部門申報的知識產權文件,管理知識產權的申請、登記和註冊統計;
(4)管理日常知識產權的狀態和所有權變更;
(五)配合政府知識產權行政部門的日常和專項工作;
(六)監督涉外知識產權、進出口產品和技術合同中有關知識產權的問題;
(七)負責對企業相關人員進行知識產權專業培訓;
(八)協助調解知識產權糾紛;
(九)負責處理和落實知識產權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知識產權事務。
第七條在技術開發部(或法律部)確定1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管理體系
第八條知識產權評估制度。
知識產權屬於企業的無形資產,由企業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評估,並在財務會計中予以體現。
國內外科技發展和市場交易中發生產權變更時,必須對知識產權進行評估。重大事項須經主管領導和管理部門批準,並報知識產權管理處備案。評估報告應當保存備案。
第九條查新和知識產權檢索制度。
企業開展科技創新、作品創作等涉及知識產權的活動前,相應部門必須進行查新,以確定創新是否符合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戰略,是否能產生真正的知識產權。
(壹)企業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等研究開發和技術改造,應充分利用專利文獻制定正確的研究方向和技術路線,提高研究開發的起點,避免重復開發或知識產權糾紛。
(二)重大科研項目應在立項和結題時進行查新和檢索。
(三)申請專利和確定列入商業秘密保護的技術訣竅和信息,必須進行新穎性檢索和檢索。
(4)在申請商標註冊和使用新的商號之前,必須進行相關的檢索。
(五)開發新產品和使用新型號、新品牌前,必須進行相關檢索。
(六)企業對涉及知識產權的新技術、新產品進出口必須進行查新檢索,充分了解相關技術或產品的知識產權狀況,避免重復引進等問題。向國外出口新技術、新產品時,必須進行知識產權查詢,並報知識產權管理處備案。
第十條知識產權工作實行備案制度。
企業備案涉及知識產權的相關工作,主要包括:自主開發高新技術科研成果、合作開發、知識產權合同;知識產權轉讓合同;知識產權評估;涉及知識產權的企業批準文件;知識產權成果處理方案;知識產權糾紛的解決方案;具體的知識產權激勵措施;知識產權會議的決議;知識產權領導小組成員和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成員名單;涉及知識產權保密範圍的人員名單;商業秘密保護範圍的劃定;商業秘密保護措施;知識產權保護承諾書及相關勞動合同;相關知識產權條款;知識產權財務處理等相關材料應報知識產權管理處備案。
第十壹條企業應當建立成果歸屬判斷制度。
(1)個人知識產權活動。企業鼓勵員工在工作之余開展個人創新和知識產權創造活動。企業尊重個人的非職務智力成果。
(2)與工作相關的知識產權創造活動。職工職務創造活動的智力成果歸企業所有,其作品、技術成果、設計、發明的應用權和權利歸企業所有。企業根據不同情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保護創作者的署名權。
下列智力勞動成果屬於本企業:
1,為自己的工作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2、為企業分配特殊任務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3、主要利用企業的資金、設備、材料、資料等智力勞動成果;
4、來本企業學習、研究、實習或合作研究的訪問研究人員或臨時雇員,在本企業學習或工作期間完成的,另有約定的除外;
5.離開本企業後65,438+0年內完成的與本職工作或本企業分配的任務相關的智力勞動成果。
企業員工的個人智力勞動成果不屬於職務相關智力勞動成果。以個人名義申請註冊或授權前需要確認為個人智力勞動成果的,應向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處提交書面說明,由知識產權管理處審核後出具個人智力勞動成果確認書。
第十二條知識產權檔案實行集中管理制度。
企業知識產權按不同標準分類,由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集中統壹管理。
(1)項目檔案管理。在所有研究課題(包括企業自行研究、委托或合作研究、投標項目的研究課題)中,知識產權局要全程跟蹤,掌握每個階段的科研、開發等工作進展情況。在工藝和科研的每個階段完成後,研究人員應收集和整理所有的實驗報告、數據手稿、圖紙、聲像等相關原始技術資料,並提交項目負責人存檔。課題結題前,課題負責人必須在研究課題結題後10個工作日內,向知識產權管理處提交各類載體的完整資料,按要求完成備案手續後,方可結題。未歸檔或檔案不全的,管理部門有權不予受理,項目承擔單位也不會因為項目未被受理而免除相應責任。
前款所稱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計劃、技術合同、實驗記錄、實驗報告、圖紙、音像制品、論文和原始手稿。
(2)知識產權分類管理。對商標、專利、版權、商號、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實行分類動態日常跟蹤管理。
(三)對涉及知識產權的相關檔案材料實行集中統壹管理和保管,嚴格執行科技檔案借閱制度。原件嚴格控制,需要相應的復印件或文章,經主管領導審批並經知識產權管理處登記後方可借出。
第十三條知識產權保密,實行知識產權保護承諾制度。
(壹)企業有劃定的科技開發區和商業秘密保護區。未經許可,非科研人員和因工作需要必須接觸相應資料、物品的人員不得進入指定的與工作無關的場所,不得帶領無關人員進入該場所或為無關人員進入涉密場所提供便利。
(二)在產品開發和職務知識成果轉化期間,應嚴格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不得在公共場所或使用非保密通訊工具傳播商業秘密信息和與職務相關的智力勞動信息。
(三)企業確定的商業秘密,應當在其文件或者物品上標明明確的警示標誌,標明商業秘密的符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相關文件和資料僅限於機密人員接觸;參加保密會議,采取會議簽到、會後歸還資料等安全措施。
(4)勞動合同中增加保密條款和競業限制條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擅自發表、披露、使用、許可、轉讓本單位的知識產權;也不得利用工作中掌握的信息為同行業其他競爭對手服務或提供便利。
(5)員工進入企業時,必須簽署《合規承諾書》。在以任何理由離開企業之前,必須歸還所有技術資料、測試設備、產品、計算機軟件、科技成果、作品和設計成果、商業秘密和客戶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名單和通訊方式),並有責任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不得擅自復制、出版、披露、使用、許可或轉讓。
(六)建立參觀控制和陪同制度。所有參觀者將佩戴帶有特殊標誌的徽章,並按照指定的路線和範圍由專門人員陪同。
(七)提交新產品參加國內外展覽會,涉及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必須事先做好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準備工作。
第十四條知識產權合同制度。
(壹)與國內外單位或個人進行合作研究或合作開發時,要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中必須有保護知識產權的條款。
(2)技術合同(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訂立,必須經知識產權局審查並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其他部門或個人無權簽字。
(三)與國內外單位或者個人就專利、商標、版權、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進行許可貿易時。,需要簽訂實施許可合同,根據許可權限範圍、時間、區域等因素綜合確定許可費用。
第十五條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企業各級各部門和領導要充分認識知識產權的重要性,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堅決制止和杜絕不正當行為造成的知識產權損失;充分利用法律規定並結合企業實際,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在企業競爭中的作用。
(壹)企業積極開展知識產權登記、備案和申請確認工作。對於不適合上述措施但具有商業價值的智力勞動成果,應首先作為商業秘密予以保護。在確定知識產權保護方式之前,不得發表有關該成果的論文,也不得以委托鑒定、展覽、廣告、試銷或贈送產品等任何方式向公眾公開。
(二)防止商標、專利、域名、商號被他人註冊。
(3)各部門積極配合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對商標、專利、商號等知識產權的註冊和授權進行日常跟蹤,發現可能與本企業知識產權存在沖突的,應通過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采取積極措施,利用法律規定和制度安排提出異議或啟動相應程序予以解決。
(四)任何機構和個人發現有侵權可能的,應當在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指導下,積極采取措施配合知識產權局解決問題。
(五)企業應聘請知識產權法律方面的常年法律顧問,為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幫助。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建立知識產權公示制度。
企業應當設立知識產權宣傳保護基金,用於每年的知識產權培訓和宣傳。制定員工培訓和宣傳計劃,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宣傳工作。
第四章獎勵與懲罰
第十七條智力勞動成果完成人有權在有關成果文件中註明自己是該成果的完成人,並有權獲得相應的榮譽和獎勵。
第十八條專利權被授予後,專利權人應當依照專利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
專利技術和其他技術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按照專利法、技術合同法等有關規定向發明人和設計人支付報酬或者提成。
第十九條任何人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未經授權披露、使用、許可或轉讓本企業的全部知識產權。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泄露企業商業秘密,或者擅自轉讓、變相轉讓、許可使用企業知識產權,或者造成企業知識產權流失和損失的,企業應當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並要求其依法對給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相應賠償。如果侵權行為觸犯刑法,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監督本規定的實施,並有責任勸阻、制止和舉報違反本規定的人和行為。對舉報有功的單位或個人應予以保護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對於保護知識產權,企業將定期或不定期給予相應的精神或物質獎勵,或對相關人員進行通報批評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對專利、商標註冊、軟件註冊或者未采取其他保護措施,給企業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必要時,對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並嚴肅提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知識產權的保護限制和其他財產權的界定等問題,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本辦法未盡事宜,本著最大限度保護企業知識產權,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原則處理。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本企業知識產權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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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遵守《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
我已閱讀並理解《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的全部內容。本人同意在工作、就業、學習(包括實習、進修、合作研究、兼職)期間,遵守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管理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本人在企業工作期間,因職務或單位分配及利用單位條件所完成的成果的知識產權歸企業所有,相關研究資料、成果、實物歸企業所有並歸檔。
本人將遵守上述承諾,並願意承擔《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規定的責任,享有相關權益。
我在此承諾。
承諾(簽名):
承諾人所屬單位(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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