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今年50多歲了。1986大學畢業後,被分配到幼兒園工作。從1996開始,在幼兒園做出納會計,負責幼兒園現金收款和現金記賬。
2065438+2006年初以來,童某利用職務之便,收取子女教育費、夥食費,采取收入和現金都不如數的方式,先後截留公款共計235萬元。
用於個人償還貸款和進行營利性活動。2017年8月,幼兒園在清理賬目時,發現賬目有問題。
隨即,童主動向單位負責人承認了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實,並退還了挪用的公款3.6萬元。
法院認為,童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的行為情節嚴重,已構成挪用公款罪。鑒於她主動向所在單位相關負責人承認,應視為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