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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職工教育和職業培訓協會章程

通則

第壹條本會名稱:中國職工教育和職業培訓協會,普通話縮寫為中國職業協會。中國職工教育和聲樂培訓協會,英文簡稱:CASWEVT。

第二條中國職業協會是全國性社團法人。是由全國各企事業單位、行政單位中從事職工教育、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的部門或個人自願組合而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聯合各部門、各行業、各地區在職工教育、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等領域與政府合作的全國性職業法人組織。

第三條中國職業協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科學發展觀,恪守職業道德和職業道德。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偉大事業中,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實事求是、學術民主的思想作風,為促進我國勞動者教育、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事業的發展,全面提高勞動者素質,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勞動者。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在整個活動中執行其具體的規章制度,並對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本協會的辦公地址在北京。

任務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主要任務。組織、推動和開展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需要的中國特色職工教育、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的理論和學術研究,為政府部門決策提供參考和建議;參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研究和制定;開展職工教育、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業務培訓、調查研究、咨詢及相關業務工作。

第七條經營範圍

(壹)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具體工作項目和有關企事業單位委托的任務。

(二)開展職工教育、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領域的業務咨詢和業務培訓。

(三)總結、交流、推廣職工教育、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等領域的先進工作經驗和研究成果,開展本領域先進單位、個人和優秀科研成果的評選表彰活動。

(四)組織職工教育、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的調查和理論、學術研究活動,為政府提供決策服務。

(五)開展全國企業培訓的組織、協調和推進工作。承擔企業培訓師職業資格制度建設,企業班組長、技能帶頭人的培訓和經驗交流。

(六)配合行政部門推動技工學校的改革和發展,組織技工學校交流經驗,組織國家政策和校際辦學成果的研究活動,具體組織實施技工學校改革、發展、教學和管理方面的理論科研活動。

(七)在行政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全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信用評級體系建設並組織評估;在全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開展經驗交流活動。

(八)開展與國外有關組織、部門和人士的交流與合作,開展對外培訓。

(九)發展會員組織,建立專兼職研究隊伍。

(十)編輯出版期刊(《中國培訓》)及相關書刊。

(十壹)指導和協調本協會各分會、專業委員會和會員單位開展相關活動。

成員

第八條中國職業協會的會員以團體會員為主,根據需要可以有條件地吸收個人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a)支持本集團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3)在本集團所開展的業務領域內具有豐富實踐經驗、較強研究能力、突出工作或研究成果,並具有壹定影響力的法人、各級各類單位;能夠為政府部門決策提供參考和建議,並有能力參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制定的單位或個人;具備開展職工教育、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業務條件的單位。

(四)具有豐富實踐經驗、較強研究能力、突出工作或研究成果並在本業務領域有壹定影響的個人。

(五)按照外交程序,聘請少數有壹定影響的外國同行和友好人士作為本會特邀會員。

第十條入會程序

(壹)提交會員申請;

(2)協會秘書處根據入會條件進行資格審查,填寫正式登記表;

(3)經秘書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由會長或會長委托秘書長發放會員卡。

第十壹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a)有權投票、被選舉和投票;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優先享受協會的服務;

(三)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監督本協會的工作和會費的收支;

(4)自願入會和退出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公司章程,執行公司決議;

(二)維護本群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集團交給的任務;

(四)提交研究成果和材料;

(五)向小組匯報工作,反映情況;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會費繳納標準和收取辦法按照《中國職工教育和職業培訓協會會費繳納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會員單位可根據自身特點和需要,選擇加入中國職業協會相應的專業委員會或工作委員會,並按照專業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的章程及相關管理辦法開展工作和參與活動。

第十四條連續三年不遵守協會章程、不履行會員義務的,視為自動退出協會。

第十五條會員應書面通知本團並交回會員卡。

第十六條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創建和刪除組織和負責人。

第十七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團體會員代表和個人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並監督章程的實施;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和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

(五)決定本協會的終止。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特殊情況需要提前變更或延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審核,民政部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2/3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出席的會員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九條本協會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職權。董事的產生主要采用單位代表制,少量個人董事。個人董事必須在職工教育、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等領域具有專長、高技能或特殊成就,並具有較高聲譽。個別理事由中國職業協會秘書處提名,報常務理事會批準。董事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表決才能生效。

壹般來說,理事會每兩年召開壹次會議。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需要研究重大問題,不能及時召開全體會議的,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聽取和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聽取財政工作匯報;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五)聘任名譽會長、高級顧問和咨詢顧問;

(六)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八)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九)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十)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十壹)領導本組機構開展工作;

(十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的辦公室是秘書處。根據我們業務發展的需要,秘書處設立了相應的處室,在秘書長的領導下開展業務和處理日常工作。

秘書處各部廳的主任應由秘書長提名,並提交主席批準。

第二十壹條本組織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壹、六、八、九、十、十壹、十二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執行董事人數不得超過65438+董事人數的0/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開。執行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有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包括通訊形式的會議)。

第23條中華職業公會設名譽理事。榮譽理事授予擔任過中職協理事,在職工教育、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等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名譽理事由中國職業協會秘書處提名,報會長批準。

第二十四條中國職業協會設立職工教育和職業培訓學術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和推動理論研究和優秀成果評選。學術委員按照《中國職業協會學術委員聘任辦法》聘任。學術委員會設有辦公室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根據工作需要,在相關行業和部門設立分會,各分會在相關部門和中國職業協會的領導下開展活動;設立若幹專業或工作委員會,在中國職業協會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集團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審核,民政部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當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同意,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審核,並經民政部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的會長是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本組織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代表本組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壹條本小組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組經費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成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五條本集團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集團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在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團體的資產。

第四十條本團體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壹條本團體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集團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準,民政部批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團體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的議案。

第四十四條終止本小組的動議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審批。

第四十五條本組織終止前,應當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經民政部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補充條款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於2005年10月29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組織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