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委托貸款怎麽做會計分錄
委托貸款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1、委托銀行發放貸款時,
借:委托貸款—本金,
貸:銀行存款。
2、計提利息時,
借:委托貸款—利息,
貸:投資收益—委托貸款利息收入。
3、收到銀行轉來的貸款利息(已扣過相關稅金),
借:銀行存款,
貸:委托貸款—利息。
4、期滿收回本金及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
貸:委托貸款—本金。
投資收益—委托貸款利息收入。
5、計提委托貸款的損失準備。
借:投資收益—委托貸款損失準備,
貸:委托貸款損失準備。
二、企業接收委托貸款計入什麽會計科目?
會計處理方面:《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委托貸款應視同短期投資進行核算,按期計提利息。但是如果應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應當停止計提利息,將已確認的利息收入予以沖回,並在備查簿中登記沖回的利息金額;以後收回已沖減利息收入的利息時,沖減委托貸款本金;只有待本金能夠收回時,才能確認委托貸款的投資收益。期末時,企業的委托貸款應按資產減值的要求,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根據新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可以設置“委托貸款”、“委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具體賬務處理如下:(1)委托銀行發放貸款時,借:委托貸款-本金貸:銀行存款(2)計提利息時借:委托貸款-利息貸:投資收益-委托貸款利息收入(3)收到銀行轉來的貸款利息(已扣過相關稅金)借:銀行存款貸:委托貸款-利息(4)期滿收回本金及利息時借:銀行存款貸:委托貸款--本金投資收益-委托貸款利息收入(5)計提委托貸款的損失準備借:投資收益--委托貸款損失準備貸:委托貸款損失準備稅務處理方面:根據《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及《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企業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依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委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以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貸款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3號)規定:“金融企業承辦委托貸款業務營業稅的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代委托人收訖貸款利息的當天。”此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暫行條例的規定,對企業取得的委托貸款收入做為壹項投資收益應並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付委托貸款利息會計科目怎麽做?
計提應付的貸款利息時:((若屬短期的利息計入“短期借款”,若屬長期的,而利息又分期支付到期付本的)借:財務費用--利息:借:應付利息貸:銀行存款
四、付委托貸款利息會計科目怎麽做?
計提利息比實際付給銀行的利息多,直接用紅字沖銷即可具體分錄明細如下①計提利息借:財務費用/在建工程貸:應付利息②支付利息借:應付利息貸:銀行存款③利息結清(本題為計提金額大於實際支付金額,分錄如下)借:財務費用/在建工程(紅字)借:應付利息利息結清後,應付利息期末余額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