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中標單位投標文件的處理措施
1.原始副本以不同的方式保存。
2.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正本由采購中心存檔15年,副本在1個月後銷毀。采購人原則上只保留壹份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投標供應商無論是否中標,都不得隨身攜帶投標文件。
二是未中標單位的投標文件長期保存。
1.根據以往經驗,對於未中標單位的投標文件應堅持以下原則(僅供參考):根據項目完成情況設定合理的期限:對於未中標單位,其效力最長自開標之日起90天內喪失,但根據實際情況,對於合同執行期較短的貨物和服務未中標單位,保存期限可為項目完成後或項目驗收後半年左右。
2.對於工程項目,可以保存到項目驗收完畢。涉及政府後期跟蹤審計的重點項目,應當保留至項目審計結束。
法律依據: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
第52條規定
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5個工作日內,招標人應將投標保證金退還給中標人和未中標人。各招標項目對投標保證金退還的規定有所不同。投標保證金是指在招標活動中,投標人隨投標文件向招標人提交的壹定形式和金額的投標責任擔保。
投標人作為要約人,在向招標人(要約邀請人)提交投標文件後,即意味著對招標人的邀請做出響應。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起至招標人確定中標人止,投標人不得要求退出投標或修改投標文件;壹旦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作出承諾,合同即成立,中標人必須接受並受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