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外匯局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財富管理公司,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以及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保監會)批準的其他主要經營財富管理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內部控制,是指理財公司為防範和化解風險,確保合法合規經營和持續穩健經營而建立的組織機制、制度流程和控制措施。
第四條理財公司的內部控制至少應符合以下要求:
(壹)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和反饋的全過程,涵蓋所有業務流程和管理活動,涵蓋所有部門、崗位和人員;
(二)形成合理制約、相互監督、有效的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
(三)根據本機構的發展戰略、管理模式、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以及風險管理水平進行及時、動態的優化和調整;
(四)堅持審慎經營、風險防範和投資者利益至上的理念,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地履行他人委托的理財職責,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理財公司的內部控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內部控制職責
第六條財富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分工合理、職責明確、相互制衡的內部控制組織架構。
財富管理公司應針對內控風險較高的部門和業務環節制定專門的內控點和管理流程。
第七條理財公司董事會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理財公司監事,下同)履行監督職責,高級管理層負責具體實施。
理財公司的董事長、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原則上不得由理財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兼任。
第八條財富管理公司應當在高級管理層中設立首席合規官。首席合規官直接向董事會負責,對本機構內部控制建設和執行情況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並可直接向董事會和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首席合規官應當對理財公司的相關內控制度、重大決策、產品和業務進行審查,並出具書面審查意見。首席合規官不得兼任職務和從事直接影響其獨立性的活動。
首席合規官由財富管理公司董事會聘任、考核和解聘。首席合規官應參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的相關規定取得任職資格。
財富管理公司應當保障首席合規官的知情權和調查權,確保首席合規官能夠充分履行職責。
第九條財富管理公司董事會應指定專門部門作為內部控制職能部門,牽頭負責內部控制體系的統籌規劃、組織實施、檢查評價和監督整改。
原則上,內部控制職能由首席合規官負責。負責內部控制職能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同時負責與內部控制存在利益沖突的部門。
財富管理公司應在人員數量和資質、薪酬和其他激勵政策、信息系統訪問權限、信息系統建設和內部信息渠道等方面給予內控職能部門足夠的支持。
第十條理財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執行和有效性進行審計,及時向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發現的問題,並監督整改。內部審計應獨立於業務運營、風險管理以及內部控制和合規。
第十壹條理財公司各部門應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和執行情況進行自查和自我評價,並將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告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或相關部門,並進行整改。
第三章內部控制活動
第十二條財富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針對各項業務活動和管理活動,制定全面、系統、規範的業務制度和管理制度,每年至少進行壹次綜合評價。
第十三條理財公司應當建立理財產品設計管理制度,在發行理財產品前嚴格履行內部審批程序。創新產品的發行、現有產品的重大變更、新業務領域的拓展以及其他可能增加風險的產品或業務,應經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的專門委員會批準。
第十四條理財公司應當建立產品存續期管理制度,持續跟蹤每款理財產品風險監控指標的變化,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壓力測試,及時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五條理財公司應當建立理財賬戶管理制度,理財賬戶用於登記投資者持有的本機構發行的全部理財產品的份額及其變動情況。理財公司應當在完整、準確獲取投資者身份信息並采取有效措施驗證其真實性的基礎上,為每位投資者開立獨立、唯壹的理財賬戶,並提供理財賬戶信息查詢服務。
理財產品的銷售、投資、收益分配等所有業務活動,以及業務環節涉及的資金歸集、收付、劃轉等所有流程,均通過銀行賬戶和銀行清算結算渠道辦理。理財公司和與理財業務相關的機構應嚴格執行銀行賬戶管理的相關規定,加強資金全過程管理和監控,實行日常登記對賬,確保投資者資金安全。
理財公司不得違規開立和使用賬戶,不得將理財賬戶和銀行賬戶與其他賬戶混淆。理財公司應至少每年跟蹤監測各類賬戶的風險和合規狀況,並出具分析報告。
第十六條理財公司應當建立理財產品銷售管理制度,要求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按照實名制登記制度的要求,采取在線驗證、生物特征識別等有效措施,核實投資者身份並保存記錄,確保投資者身份和銷售信息真實有效。
理財公司應將理財產品的銷售結算資金與其他資金嚴格隔離。理財產品贖回、分紅派息和認購(申購)不成功的相應資金,應劃入投資者認購(申購)時使用的銀行賬戶;無法退回原銀行賬戶的,理財公司和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應當在核實投資者身份和意願後,將上述資金退回至投資者指定的其他同名賬戶。
理財產品銷售信息和數據的交換原則上應通過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技術平臺進行。參與信息數據交換的相關機構應滿足技術平臺相關規範的要求,並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確保信息數據傳輸和存儲的保密性、完整性、準確性、及時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條理財公司應當建立投資決策授權管理制度,合理劃分投資決策的職責和權限,明確授權對象、範圍和期限等。嚴禁越權操作。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投資決策授權的持續評估和反饋機制,每年至少評估壹次授權的執行情況和有效性,及時調整或終止不適用的授權。
第十八條理財公司應當建立理財資金投資管理制度,明確投資不同類別資產的審核標準、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措施和投後管理,對每筆投資進行獨立審批和投資決策,確保資金投向和比例嚴格符合國家政策和監管要求。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理財資金投資資產的風險分類標準和管理機制,及時動態調整資產風險分類結果,確保真實準確反映資產質量。
第十九條理財公司應當建立理財產品投資賬戶管理制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不同理財產品設立相關投資賬戶,確保資金結算、會計核算和賬戶記錄的獨立、清晰和完整。
第二十條理財公司應當建立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管理制度,明確準入標準和程序、責任和義務、存續期管理、利益沖突防範機制、信息披露義務、退出機制等。
理財公司應當對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的資質條件、專業服務能力和風險管理水平進行盡職調查,實行名單制管理,通過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風險承擔方式。
理財公司應審慎確定各類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的合作限額,以及單個委托投資機構的委托資產占理財公司全部委托投資資產的比例,逐筆記錄委托投資的交易信息,妥善保存相關資料,並由內控職能部門組織核查。
第二十壹條理財公司進行投資交易時,至少應采取以下內部控制措施:
(壹)建立交易監控系統、預警系統和反饋系統;
(二)實行集中交易制度和投資指令審核制度,投資者不得直接向交易者發出投資指令或直接交易;
(三)實行公平交易制度,理財業務與自營業務、理財顧問與咨詢服務、理財產品、投資者或其他主體之間不得進行利益輸送;
(四)實行交易記錄制度,及時記錄並定期核對交易信息,確保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交易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年;
(五)建立投資者和交易者名單;
(6)建立投資人信息公示制度,在本機構官方網站或通過行業統壹渠道公示投資人就業信息,自就業情況發生變化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公示。
第二十二條理財公司應建立異常交易監控系統,有效識別以下異常交易行為:
(壹)大額申報、連續申報、頻繁申報或頻繁撤銷申報;
(二)短期內日交易量較大的;
(三)虛假申報或者虛假交易;
(四)偏離公平價格的申報或者交易;
(五)違反公平原則的交易;
(六)交易市場或托管機構提示的異常交易。
(七)投資禁止或限制的投資對象和行業;
(8)與被禁止或限制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
(9)與理財產品投資策略不壹致的交易;
(10)理財產品銷售文件約定的投資範圍以外的交易;
(十壹)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涉嫌異常交易的行為。
理財公司應及時對發現的異常交易行為進行分析和解釋,並保留書面記錄;如無合理解釋,應立即取消或終止交易,並采取應對措施。
第二十三條理財公司應當建立內幕信息管理制度,嚴格設定最低知情範圍。理財公司及其人員不得利用內幕信息進行投資交易或者建議他人進行投資交易,謀取不正當利益。內幕信息的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第二十四條理財公司及其人員不得利用資金、頭寸或者信息等優勢,操縱、影響或者意圖影響投資標的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理財公司應當建立利益沖突防控制度,不得向任何機構和個人輸送利益,不得從事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活動。
財富管理公司應要求所有人員及時報告可能導致利益沖突的情況,並建立所有人員及其配偶和利害關系人的證券投資申報、登記、審查、管理和處置制度。
理財公司的投資者和交易者不得直接持有或買賣境內外股票,但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員工持股計劃的除外;不從事與本機構利益相沖突的職業或活動,未經本機構批準不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不得違反規定向其他機構或者個人提供投資顧問、委托管理等服務,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六條理財公司應當按照《指導意見》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關聯交易和理財公司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全面準確識別關聯方,完善關聯交易內部評估和審批機制,規範關聯交易管理。
理財公司將自有資金和理財產品投資於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壹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托管人、受同壹股東或托管人控制的機構,或者與本公司或托管人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機構,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聯交易管理相關規定涉及的其他關聯方發行或承銷的證券或資產管理產品,或者從事其他關聯交易的,應當按照不優於與非關聯方進行類似交易的商業原則進行。
理財公司以自有資金和理財產品進行關聯交易的,應當在本機構官方網站或行業統壹渠道披露關聯交易信息,並在本機構年度報告中披露當年關聯交易的總體情況。利用理財產品進行關聯交易的,還應當符合投資目標、投資策略和投資者利益優先的原則,並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
理財公司應合理審慎地設定重大關聯交易的判斷標準。涉及重大關聯交易的,理財公司應提交董事會審批,並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可以要求理財公司調整重大關聯交易的判斷標準。
理財公司不得利用自有資金或理財資金從事不當交易、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包括但不限於投資關聯方虛假項目、關聯方購買上市公司、向本機構註資等。
第二十七條理財公司應建立信息隔離系統,全面覆蓋所有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
理財公司應加強對敏感信息的識別、評估和管理,防止敏感信息的不當傳播和使用。敏感信息包括內幕信息和可能對投資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未公開信息。
第二十八條理財公司應當建立理財產品第三方獨立托管制度,並與托管機構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約定托管機構依法合規提供托管合同約定的開戶、財產托管、清算交割、會計核算、資產評估、信息披露、投資監管及相關服務。理財公司應當在本機構官方網站或者行業統壹渠道公示托管機構信息。
第二十九條理財公司應當建立風險準備金管理制度,按照規定提取風險準備金,並單獨管理。理財公司應開立專門的風險準備金賬戶,用於風險準備金的歸集、存儲和支付。風險準備金賬戶不得與其他類型賬戶混用,不得存放其他性質的資金。風險準備金是專項資金,理財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挪用或擅自借入。
理財公司應確保風險準備金的安全性和流動性。風險準備金可投資於銀行存款、國債、央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中國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其他資產。持有的現金、到期日在壹年以內的國債和中央銀行票據的余額合計不低於風險準備金總額的65,438+00%。
第三十條財富管理公司的崗位管理至少應符合以下要求:
(壹)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各部門、各崗位的職責和權限,對關鍵業務環節實行雙人、雙責審核制度;
(二)實施不相容崗位分離措施,形成相互牽制的崗位安排;
(三)明確重要崗位人員名單,重要崗位人員實行輪崗或強制休假制度;
(四)嚴格執行銀監會關於銀行保險機構從業人員回避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壹條理財公司交易場所和設施的安全管理至少應符合以下要求:
(壹)確保交易場所相對獨立,配備門禁系統和監控設備,無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
(二)投資者和交易者只能使用統壹管理的通訊工具進行投資交易,並應監控痕跡;
(三)交易時間內交易者的手機及其他通訊工具集中保管,嚴禁在交易時間和交易場所違規使用手機或其他通訊工具。
第三十二條理財公司應建立印鑒管理制度,指定專人保管印鑒,嚴格審批印鑒使用,妥善保存印鑒使用後的書面合同,防止未經授權和違規使用印鑒。
第三十三條理財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者權益保護制度,設置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專職崗位和人員,嚴格實施事前協調、事中控制和事後監督,確保投資者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投資者投訴處理機制,在其官方網站、移動客戶端、營業場所或者業內統壹渠道公布投訴電話、通訊地址等投訴渠道信息和投訴處理程序,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提供投訴電話或者其他投訴渠道信息,及時妥善處理投資者投訴。
財富管理公司內部控制職能部門應定期研究分析信訪中涉及內部控制的信息和問題,及時向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報告轉送和督辦情況,提出處理或改進建議。
第三十四條理財公司應根據反洗錢、反恐怖融資、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等法律法規履行相關職責。
第四章內部控制保障
第三十五條財富管理公司應當加強各業務環節管理的信息化、流程化和自動化,建立健全安全合規、高效可靠、與內部控制相匹配的業務和管理體系,為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技術保障和系統支持。
第三十六條理財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信息科技監管的相關規定,加強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管理,采取身份認證、訪問控制、日誌審計、數據備份、交易反欺詐等技術措施。,從而有效防範網絡入侵、信息泄露、數據篡改、系統不可用等風險,確保各業務環節數據的機密性、完整性、真實性和不可否認性。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者信息處理管理制度,依法處理投資者個人信息,嚴格審批程序,界定處理範圍,規範處理行為,保存處理記錄,確保信息處理行為可追溯,保護投資者個人信息安全。
第三十七條財富管理公司應當完善數據質量控制體系和流程,指定專門部門負責數據質量管理,確保數據信息真實、完整、連續、準確和可追溯,不得遲報、漏報、錯報和隱瞞。
第三十八條理財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會計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