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王某某與劉某某個人合夥糾紛壹案簡介。
2009年6月,王先生與劉先生就勝卡特項目達成合作協議,約定雙方以上海某切割設備公司為運作平臺,共同投資勝卡特項目(德國品牌切割焊接設備),劉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出資65,438+60萬元,公司副總經理出資40萬元。但實際上,王某僅先期註入20萬元,劉某未支付任何款項,劉某以“大股東決定不分配利潤”為由,拒絕了王某分配利潤及查看勝卡特項目會計賬簿的要求。於是王先生委托律師,要求:1,終止與劉的合作;2、按利潤分成;3.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判決
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侵犯。劉某與王某屬於個人合夥糾紛,劉某已構成違約,承擔全部責任。判決支持王要求解除項目合作協議,劉承擔返還王投資款20萬元的義務。
律師的觀點
我們認為,作為律師,首先要考慮的是把委托人的要求變成法律上可行的訴訟請求。本案中,律師在接受王律師的委托後,首先要考慮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是否有效。針對上述問題,首先,我們對項目的內容、附件、章程進行了認真審查,得出的結論是:該協議合法有效。在確定協議的效力後,我們要做的第二件事就是對劉的行為進行調查取證,以確認其是否構成違約。針對這項工作,經過調查,我們取得了公司部分資產的倉單和固定資產的購銷憑證。最終,大量證據證明,劉對本案的違約行為沒有異議。那麽這種情況下的索賠是什麽呢?有主張解除協議的計劃,在主張解除協議的基礎上,或者進壹步要求分配公司對這個項目的利潤。但是,我們認為,為了在法庭上主張利潤分配的請求,我們必須首先進行財務審計,以澄清公司在這個項目上的財務狀況。本案中,由於劉某與王某利用公司的“運營平臺”共同開發中標卡特項目,與公司的其他日常主營業務在財務和人員上均有混淆,無法明確區分上述兩者,且公司的所有資產和會計憑證均在劉某手中,劉某完全可以在起訴後進行資產轉移。因此,基於目前的情況,我們認為即使進行財務審計,也不能得到有利的結果。經與委托人王先生溝通,王先生選擇主張解除協議,取回出資。
第二,如果要終止協議,具體的訴訟請求是什麽?主張返還出資的訴訟還是主張合夥清算的訴訟?因為這兩個訴訟最大的區別就是適用法律的區別,如果合夥企業清算的訴訟法律依據是合夥企業法,根據相關規定,合夥企業必須經過清算程序才能解散。返還出資請求權的依據是民法通則。根據相關規定,合同壹方當事人在違約時,有權相對於另壹方當事人解除合同。我們認為,由於本案雙方的合夥性質屬於個人合夥而非合夥,不應適用合夥企業法,更不應適用公司法。在沒有進壹步司法解釋的情況下,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
在合夥關系無法繼續的前提下,贏得了最快的判決,有效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利益,避免了客戶損失的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