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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向單位借款在《會計法》中有什麽規定嗎

根據財政部《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精神,職工公出借款的憑證,必須附在

記賬憑證

之後。借款收回時,不得退回原借款收據,應當另行開出借款收回的收據或者退回原借據的副本給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