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違反廉政紀律,貪汙、索賄、受賄、行賄、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