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帳面上列示股東的應收賬款或其他應收款;
3、 成本費用中公司費用與股東個人消費混雜在壹起不能劃分清楚;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上述事項視同為股東從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相關費用不得計入公司成本費用,從而給公司帶來額外的稅負。
4、 外資企業仍按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計提應付福利費,且年末帳面保留余額;
5、 未成立工會組織的,仍按工資總額壹定比例計提工會經費,支出時也未取得工會組織開具的專用單據;
6、 不按《計稅標準》規定的標準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又未做納稅調整,有的公司存在跨納稅年度補提折舊(根據相關稅法的規定成本費用不得跨期列支);
7、 生產性企業在計算成品成本、生產成本時,記帳憑證後未附料、工、費耗用清單,無計算依據;
8、 計算產品(商品)銷售成本時,未附銷售成本計算表;
9、 在以現金方式支付員工工資時,無員工簽領確認的工資單,工資單與用工合同、社保清單三者均不能有效銜接;
10、 開辦費用在取得收入的當年全額計入當期成本費用,未做納稅調整;
11、 未按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沒有依據的隨意計提期間費用;或在年末預提無合理依據的費用;
12、 商業保險計入當期費用,未做納稅調整;
13、 生產性企業原材料暫估入庫,把相關的進項稅額也暫估在內,若該批材料當年耗用,對當年的銷售成本造成影響;
14、 員工以發票定額報銷,或采用過期票、連號票或稅法限額(如餐票等)報銷的發票。造成這些費用不能稅前列支;
15、 應付款項掛帳多年,如超過三年未償還應納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但企業未做納稅調整;
上述4-15項均涉及企業所得稅未按《企業所得稅條例》及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計征,在稅務稽查時會帶來補稅、罰稅加收滯納金的風險。
16、 增值稅的核算不規範,未按規定的產品分項分欄目記帳,造成增值稅核算混亂,給稅務檢查時核實應納稅款帶來麻煩;
17、 運用“發出商品”科目核算發出的存貨,引起繳納增值稅時間上的混亂,按照增值稅條例規定,商品(產品)發出後,即負有納稅義務(不論是否開具發票);
18、 研發部領用原材料、非正常損耗原材料,原材料所負擔的進項稅額並沒有做轉出處理;
19、 銷售廢料,沒有計提並繳納增值稅;
20、 對外捐贈原材料、產成品沒有分解為按公允價值對外銷售及對外捐贈兩項業務處理。
上述16-20項均涉及企業增值稅未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計提銷項稅、進行進項稅轉出及有關增值稅的其他核算,在稅務稽查時會帶來補稅、罰款及加收滯納金的風險。
21、 公司組織員工旅遊,直接作為公司費用支出,未合並入工資總額計提並 繳納個人所得稅。
22、 很多公司財務人員忽視了印花稅的申報(如資本印花稅、運輸、租賃、購銷合同的印花稅等),印花稅的征管特點是輕稅重罰。
23、 很多公司財務人員忽視了房產稅的申報,關聯方提供辦公場地、生產場地給企業使用,未按規定申報房產稅,在稅務稽查時會帶來補稅、罰款及加收滯納金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