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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代替別人參加司法考試違反了什麽?

小明涉嫌替考。

根據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將第壹款規定的考試試題、答案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用於考試作弊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壹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擴展數據:

2065438+200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確了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範圍,具體如下: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僅限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規定的考試。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壹)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二)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三)全國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全國教師資格考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註冊建築師考試、建造師資格考試及其他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四)中央或地方主管部門、行業依法組織的其他全國性考試。

前款規定的考試所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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