狹義的票據,即我國《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包括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壹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1.有價證券是壹種有面值的憑證,用於證明持有人或證券指定的特定主體對特定財產擁有所有權或債權。
2.憑證又稱會計憑證,是指能夠用來證明經濟業務事項發生、明確經濟責任並據此登記賬簿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憑證。憑證可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3.作為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權的壹部分,也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所有權憑證。它是股份公司向各股東發行的壹種有價證券,作為取得股息、紅利的持股憑證。
4.公司債券壹般指企業債券。公司債券是指股份公司在壹定時期內(如10或20年)為追加資本而發行的借款憑證。
5.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等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收付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