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二)監督決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預算的執行;
(三)檢查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四)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五)其他監督活動。
監督工作計劃應當明確監督主題、監督形式、承辦單位、實施時間等內容。
第七條常委會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圍繞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註的重大問題,按照監督法第九條規定的渠道,確定每年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等監督議題。
第八條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應當在每年11月底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年度監督事項的建議。
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求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專項工作或者提出視察有關法律實施情況的,應當在每年11月底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
根據工作需要,經主任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可以就監督問題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九條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後,匯總監督事項建議,提出年度監督工作計劃,提交主任會議決定。
監督工作計劃應當包括常務委員會監督工作的事項、理由、重點、時間安排,以及協助常務委員會開展這項工作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
常務委員會年度監督工作計劃由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抄送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主任會議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或者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要求,適當調整監督工作計劃,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應當及時通知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