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十壹條。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將準予註冊的人員名單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國務院財政部門發現註冊會計師協會的註冊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有關註冊會計師協會撤銷註冊。
註冊會計師協會依照本法第十條的規定不予註冊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