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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決訴訟的會計處理

未決訴訟是指作為原告或被告的單位尚未作出最終判決的民事訴訟。在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之前,民事訴訟中單位的責任還沒有確定,有可能以單位的財產承擔責任。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要求單位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在財務會計報告中對單位提供的擔保、未決訴訟及其他或有事項進行說明,使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能夠全面反映單位的真實財務狀況。至於在財務會計報告中如何解釋或有事項,會計法沒有做出具體規定,而是要求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解釋,這就需要財政部制定具體的規定。壹般來說,應說明以下內容:壹是或有事項的性質;二是影響或有事項未來結果的不確定因素;第三,或有損失或有收益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