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商業銀行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取得的營業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手續費及傭金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匯兌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投資收益等。
(1)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商業銀行按照收入標準確認的利息收入,包括各類貸款(包括銀團貸款、貿易融資、貼現轉貼現貸款、約定透支、信用卡透支和墊款等)的利息收入。)、與其他金融機構(包括央行和同業)的資金交易、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等。
㈡手續費和傭金收入
手續費及傭金收入是商業銀行按照收入標準確認的手續費及傭金收入,包括辦理結算業務、咨詢業務、擔保業務、托管代理業務和委托貸款及投資業務取得的手續費及傭金。
(三)其他業務收入
其他業務收入是指商業銀行根據收入標準確認的除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實現的收入,包括租賃固定資產收入、租賃無形資產收入、接收和投放貴金屬收入。
(4)匯兌收益
匯兌收益是指商業銀行外幣貨幣性項目因匯率變動而產生的收益。
(5)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公允價值變動利得和損失是指商業銀行在初始確認時分類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以及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以及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衍生產品的利得或損失和套期保值業務中公允價值變動的應計項目。
㈥投資收入
投資收益是指商業銀行按照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確認的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