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開發風險準備的的提取。科技開發是指企業從事的應用性技術開發活動,也就是將科學研究的成果及其他知識轉化為新產品、新工藝,以及對舊產品、舊工藝作重大改進的活動。它不包括研究活動在內。由於科技開發具有高風險性,因而需要采用特殊的處理方法。我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科技尖提取科技開發風險準備,以抵償可能失敗的科技開發成本。這樣要求的目的,是為了滿足謹慎性原則的要求,避免高估資產低估費用。(2)科技開發成本的處理。主要是科技開發成本費用化還是資本化的問題。財政部於1993年5月頒發的《關於科技企業執行新的行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發生的科技開發成本應在壹個成本類科目中匯集,開發完成後登記適當的資產科目,但失敗項目的成本應沖銷預提的科技開發風險準備。(3)技術服務活動的會計處理。技術服務是指企業對外提供技術性勞務,包括工程設計和承包、技術咨詢、技術培訓、維修服務等等。技術服務在高新技術企業的經營活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為了滿足國家考核高新技術企業的收入分別進行核算。對此,企業所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有時壹項交易是技術服務還是商品銷售難以區分。壹般作法是:凡商品提供附屬於技術服務者,應視為商品銷售;凡技術服務與商品分別定價者,應視為技術服務與商品銷售峽谷項業務同時發生。對於短期技術服務活動,企業於勞務已經提供,並已取得價款或索取價款的憑證時,確認技術服務收入的實現。對於長期技術服務合同,壹般應采用完成進度法或完成合同法確認營業收入。(4)國家扶持基金的核算。為了促進高新按照我國現行法律,對高新技術企業減免稅的金額應用為“國家扶持基金”留在企業,用於生產發展,不得用於分配。這種規定與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不規定不同,因而產生特殊處理問題。目前國家科委規定的處理方法是,將“國家扶持基金”作為盈余公積的壹部分,並在盈余公積科目下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企業應在計算所得稅時,將減免稅金確認為“國家扶持基金”,作為盈余公積入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