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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第四章轉讓資產使用權收入

第十六條轉讓資產使用權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費收入等。

第十七條轉讓資產使用權收入,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才能予以確認:

(壹)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在下列情況下確定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金額:

(1)利息收入的金額,應根據他人使用企業貨幣資金的時間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

(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金額,應當按照有關合同或者協議約定的收費時間和方式計算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