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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未分配利潤如何處理

年末未分配利潤的處理方法如下:

1.企業當年實現的稅後凈利潤,按照國家規定的順序進行分配。企業虧損,應按規定程序進行彌補。如果是年度虧損,可以用下壹年度的利潤彌補。

2.如果未分配利潤是借方余額,它總是可以被過賬。如果有貸方余額,利潤可以分配。分錄提取:借記: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貸: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同時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貸:利潤分配-法定盈余公積。

3.未分配利潤可從法定盈余公積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利潤返還投資和補充流動資金中提取。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可將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或進行分配。

資產負債表期末的利潤分配,公式為:

期初未分配利潤+本期凈利潤-提取的各項盈余公積-分離利潤+經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的未分配利潤。

期末未分配利潤=期初未分配利潤+本期凈利潤-(提取盈余公積+向股東分配+其他)-(盈余公積彌補虧損+其他)。

其中“提取盈余公積+向股東分配+其他”為本年利潤分配,“盈余公積彌補虧損+其他”為所有者權益內部結轉。

綜上所述,年末結轉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貸方期末余額反映累計未分配利潤,借方期末余額反映累計未彌補虧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準則》第三十八條

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或損失,是指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將導致所有者權益變動,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損失。

第四十壹條

企業將符合確認條件的會計要素登記並在會計報表及其附註(也稱財務報表)中報告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計量屬性進行計量,確定其金額。

第四十三條

企業在計算會計要素時,壹般應當采用歷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和公允價值的,應當確保會計要素的確定金額能夠可靠地取得和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