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酬所得,是指個人以圖書、報紙形式發表其作品取得的所得。這裏所說的“作品”,是指可以在圖書、報刊上發表的作品,包括中外文字、圖片、樂譜等。“個人作品”包括本人作品和翻譯作品。個人因其身後作品獲得稿酬的,按照稿酬所載項目征稅。
應納稅收入額
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按定額或定額扣除規定的費用後的余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定額扣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超過4000元的,按固定比例扣除20%的費用。適用20%的比例稅率,按規定減征30%的相應稅額,則實際稅率為14%,計算公式為:
(1)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800)×20%×(1-3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1-20%)×20%×(1-30%)。
每次取得的收入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個人每次以圖書、報紙形式出版同壹作品(文字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及其他作品),無論出版單位是先行支付稿酬還是單獨支付稿酬,還是在作品付印後支付稿酬,其稿酬所得均應合並計算,壹次性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同壹作品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地方出版或者再版(修訂)取得的所得,可以分別從不同地方取得的所得或者分別從再版(修訂)取得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同壹作品在報刊上連載的,連載取得的全部稿酬收入應合並為壹次,按稅法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壹本書連載後出版,或先出版後連載的所得,應視為重印該書的個人所得稅。
三。作者死亡後,對取得作品報酬的個人征收個人所得稅。
舉個例子,有人出了壹部小說得了2萬元,然後印刷得了1萬元。
首次繳納的個人所得稅:20000×(1-20%)×20%×(1-30%)= 2240元。
第二次繳納的個人所得稅:(20000+10000)×(1-20%)×20%×(1-30%)-2240 = 1120(元)。
(即“印刷”是壹次性收入,“修改”是多次收入)。
稅收計算方法
稿酬所得的計稅方法:
除稅率不同外,稿酬所得和勞務所得的計稅方法基本相同。
第壹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按照固定數額或者固定稅率扣除規定的費用後的余額。
(1)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800元定額扣除費用。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800元
(2)每筆收入超過4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1-20%)
第二步:定義稅率。
稿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按規定減征30%的相應稅額,即實際稅率為14%,實際繳納的稅額為應納稅額的70%。
第三步: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實際繳納稅額=應納稅額×(1-30%)
稿酬所得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時,難以確定每次的收入。所謂“每次取得的所得,是指以每次出版、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為壹次,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在現實生活中,支付或獲取報酬的形式多種多樣,錯綜復雜。為了合理確定不同形式、不同情況、不同條件的報酬的稅收負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另有具體規定。
(1)個人每次在圖書、報紙、期刊上發表同壹作品,無論出版單位是先行支付稿酬還是另行支付稿酬,還是在作品刊印後支付稿酬,均應合並為壹個稅種。
(二)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地方出版、發行或者再版同壹作品的稿酬,可以就在每個地方取得的所得或者再版的分額分別征稅。
(三)個人同壹作品在報刊上連載的,其連載所得合並為壹份。圖書連載後出版的,或者先出版後連載的,視同重印稿酬,分期征稅。
(四)作者死亡後,對其身後作品取得稿酬的個人,按照稿酬所得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