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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在財務軟件中設置13的會計期間是否合理合法?

《企業會計制度》第七條規定:“會計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日期根據公歷確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都稱為會計中期。”

從制度的規定可以看出,年度會計期間壹般是自然月數,即十二個會計期間。那麽為什麽有些會計電算化軟件會提供設置第十三個會計期間的選擇呢?原因是什麽?我以A9理財軟件為例,闡述壹下原因。

第十三期主要是為了便於年末進行正確的會計調整而設置的。

企業每年都需要進行年度會計審計,年報審計已經成為壹項法定工作。在審計過程中,不符合規定的會計處理需要重新調整,會增加很多調整分錄。根據國家法律,年度審計可以在下壹年的6月之前完成,這導致調整分錄不能及時入賬。然而,在手工會計和電算化會計兩種會計方法下,調整分錄的處理是不同的。

手工記賬時,無論何時編制調整分錄,平衡結果都能快速、方便地反映在賬簿和報表中。因為賬簿和報表都是手工填寫的,所以手工記賬的時候妳不會覺得年度審計對賬務處理有什麽嚴重影響。然而,實行會計電算化後,這個問題變得突出起來。

會計電算化後,系統根據憑證數據自動生成賬簿和報表數據。年度結轉後,年初余額根據上年年末余額自動填列。這就要求上壹年的年末余額是正確的。如果上壹年的年末余額不正確,那麽年末余額也是錯誤的。但是當年度審計沒有完成時,會計無法知道上年末的數據是否需要調整,調整多少等等。由於會計電算化的基本特點和會計工作的實際要求,不可能停止會計工作,等待年度報告完成後再進行日常會計處理。這樣,在審計報告完成之前,系統自動計算的年初數可能是錯誤的,而由於年初數是錯誤的,所以年末數也是錯誤的。

年報調整分錄完成後,我們有多種方法來調整賬目:

壹是在分錄完成的當期直接進行調整分錄,手工調整會計報表中與年初余額數據相關的欄目,使之與審計報告壹致。

這種方法操作簡單,但賬簿年初余額數據有誤,與審計報告不符;同時,賬簿上的年度發生額也會發生變化,不能真實反映年度發生額。

2.將系統返回到去年年末的會計期間,例如,將會計期間返回到去年的第十二期。在此期間輸入調整分錄,然後再次結轉期末工作。

這種方法解決了年初余額與上年末余額不壹致的問題,也不需要手工修改會計報表的期初數據。但是重新計算第12期會計報表的數據後,第12期會計報表的原始數據會變成經審計的數據,也就是說原來的年報數據已經不存在了,只有與審計報告壹致的數據,這在會計上是不正確的。所以這種方法也有缺陷。

那麽有沒有避免這些錯誤的方法呢?答案是肯定的。參見下面的第三種方法。

第三,設置第十三個會計期間,將系統返回到去年的第十三個期間,在第十三個期間輸入調整分錄,然後再次結轉期末工作。

因為調整分錄是在第十三期錄入的,生成的第十三期會計報表和第十二期會計報表互不幹擾,第十二期年報仍在第十二期。同時也解決了年初余額與去年年末余額不壹致的問題,不需要手工修改會計報表的期初數據。

如果以上膚淺的分析有什麽不妥,請大家指教。